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1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八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九条、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及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15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以存款形式、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
第十二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或手机自助缴费的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至当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社保机构应及时汇总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事务所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