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收入认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铁岭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近日,各地民政部门反映在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收入核算范围模糊,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行民政部政策要求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要求,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收入范围。
二、执行市政府政策要求
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7〕18号)要求,特困人员收入核定参照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核定,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含增发)、
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残疾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的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3.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4.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公)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6.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9.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
10.“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2.工会等组织对困难职工发放的一次性救助金;
1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以上两项内容,请各县(市)区民政局按要求严格执行。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政策执行、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应救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