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付家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昌图县付家镇 时间:2023-10-10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镇、村政府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镇、村各部门设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士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均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全镇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三下乡”活动之中,消防列入镇、村各项工作考核、村中小学校教学计划,不断增强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全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八条:在全镇辖区内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 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 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条:辖区内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社戏等活动时,主办或承 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 消防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三条: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制订全镇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并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适时检查执行情况。

  2、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3、研究、制定符合我镇实际情况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4、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单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向群众宣传消防知识、技能;

  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6、组织制定符合我镇实际的大面积连片火灾扑救预案,并实施演练,协助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和村组义务消防队,组织对其培训和演练。

  8、对各村委会开展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各村委会、行政片区、驻付家镇办事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 常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消防档案,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5、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6、支持、配合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镇 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8、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六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七条:镇、村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镇、村政府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消防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2、消防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5、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