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全市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响应,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共同维护我市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特此公告。
亮中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