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施救,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
第三条 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包括对象确认、动态调整、终止保障、保障金确定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扶养义务人)、审核等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公示、对象日常管理及动态情况核查等工作。
申请和已经获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法委托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实施。
第二章 申办资格及程序
第五条 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第六条 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标准应按照1.5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
第七条 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以下简称“单人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