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 18号)和《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 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 、提标原则
从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与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分别按照不低 于42.5%和48%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 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确定;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 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分别按照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幅度确定;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一致。
二 、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06元提高到713元,提高1%。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35元提高到557元,提高4.1%。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
1.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
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9元提高到927元,提高 0.9%。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 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7元提高到725元, 提高4%。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 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15元提高到2339元,提高1%。
2.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 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提高到1885元,提高4.1%。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4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 每月提高4.1%。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 每月706元提高到735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689元;对1949年10月 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 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638元;对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 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 589元。
二 、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对新申 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 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 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 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 需求。市级财政将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是2024年 市政府对民政部门全面振兴新突破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也是确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 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 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 障底线。
(二)密切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幅 度和金额,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工作。各 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
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市财政对各 地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 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 养育标准,确保提标工作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 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 中(省)直驻铁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金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 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 2024年8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