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铁市民〔2021〕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福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福函 ( 2019 ) 156 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铁市民发〔2015〕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保障和维护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1.户籍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9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户籍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80(含80周岁)-8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1.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 元。
3.80-8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0元。
4.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高龄津贴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
1.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津贴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