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22]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 671 元提高到685元,提高2.1%。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5712元提高到6000元,提高5%。
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874 元提高到 892元,提高2.1%。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440元提高到7812 元,提高 5%。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00 元提高到2205元,提高5%。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80 元提高到 1691 元,提高 7%.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2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4 元提高到614 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 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资金中支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当地财政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所需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二)加强校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完善信息校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确保2022年7月1日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铁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2年7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 [2021] 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