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头镇日常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制约机制,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进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
第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镇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
(二)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三)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四)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凡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七条: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干部政绩考核范畴。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九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