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家子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
特殊扶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工作要求,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镇农村居民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殊扶助的领取人员。
第二章 申报制度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死亡、伤残)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2、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子女的死亡证明或子女的伤残证明 (1/2/3级残疾);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
5、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卡(折) 复印件;
6、申请人一寸照片。 (以上材料各2份)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60周岁)
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奖扶对象条件是:本人为农业户口且无工作单位,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 双方的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
- 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卡(折)复印件;
- 申请人一寸照片。 (以上材料各2份)
第四条 申报时间
(一)新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死亡、伤残)每年10月-12月份开始申请,必须女方满49周岁,先在村妇女主任/计生专干处填写申请表格,后由村集体统一上报十八家子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
(二)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帮扶 (60周岁)每年10月-12月份开始申请,先在各村妇女主任处填写申请表格,后由村集体统一报送到十八家子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
第三章 退出制度
第五条 镇计生办组织各村每半年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人员进行排查,对于死亡的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人员及时进行记录,统一上报减员;对于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及时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一)户口性质改变的;
(二)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送养、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增加)的;
(三)死亡的;
(四)户口迁出的;
(五)审批错误的;
(六)其他情形的。
对于因计生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发生存在上述情形,而未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将相关问题移交给镇纪委调查。
第四章 年审制度
第七条 奖扶、特扶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年度审验由镇计生办负责审验。生存认证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计生办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家庭计划生育扶助资金。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县计生协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拒不参加生存资格年审或者生存资格年审手续不全的,将认为该人主动退出,下一年将暂停其扶助资金发放,退出后想重新领取扶助资金的要重新上报材料后再续发。
第九条 生存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镇计生办进行生存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由基层领导干部、村联络员上门年审。
(三)生存资格年审时要认真审查“两证”,采录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四)各村计生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待遇人员的名单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l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章 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发家庭计划生育扶助资金的行为投诉举报。十八家子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电话:75650456。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对被举报人生存的情况认真登记,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六章 追缴处罚
第十二条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有关人员进行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家庭计划生育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计生协会立即停止发放。核实冒领骗取的具体数额,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三条 冒领骗取家庭计划生育扶助资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并处被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已由农村户口转入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已经享受计划生育扶助金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得再享受计划生育扶助金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家子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