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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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昌图县民政局 时间:2024-04-11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铁市民〔2021〕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福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福函 ( 2019 ) 156 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铁市民发〔2015〕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保障和维护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1.户籍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9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户籍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80(含80周岁)-8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1.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 元。

  3.80-8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0元。

  4.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高龄津贴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

  1.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津贴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附件2)。

  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两份。

  (2)2寸彩色照片2张。

  (3)《铁岭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80-8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通过低保渠道发放,无需另行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

  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自受理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调查核实,需留存视频资料。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并及时退回申请人。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

  乡镇(街道)根据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

  (四)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退给申请人。

  (五)发放

  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次月享受的原则,可按月或季度以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乡镇(街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明细统计表》(附件5),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补发

  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高龄津贴的申请手续,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高龄津贴审批条件做好申请人的审核和高龄津贴的补发工作。由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高龄老年人,自迁入我市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如老人已经去世,高龄津贴不补发。

  (七)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报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县区汇总)》(附件6)。

  (八)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责任主体,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乡镇 (街道)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村(居)委会每月核实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对高龄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二)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迁出手续(附件4),交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重新核实,审核合格后以原户籍地停发补贴时间为起始,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接续发放高龄津贴。

  (三)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举报。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者;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五)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补贴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五、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做好补贴审批、汇总、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是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监督监管,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高龄津贴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

  三是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向全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