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

来源:昌图县四面城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11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4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县级政府(由县级文物部门承办,征得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同意);县级文物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6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7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县级政府(由县级文物部门承办,征得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8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9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0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1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第二款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12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县级广电部门(受理本级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13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县级广电部门(受理本级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14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县级广电部门(受理本级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5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6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县级广电部门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7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县级广电部门(受理本级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48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取消省级广电部门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18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条:(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19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0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体育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21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县级体育部门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八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22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县级体育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