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昌图县四面城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 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财政部、农业 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辽宁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和省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病死 动物无害化处理、畜禽良种繁育、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的 补助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相关畜牧业补助资金如有特殊规定的, 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畜牧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共同 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畜 牧主管部门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 理。省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年 度预算申请和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技 术审查、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数据统计等工作;研究确定并下 达项目年度计划任务(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项目实施;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 控和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做好项 目实施管理,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 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 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审查筛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研究提出资 金分配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体 系。

  第四条  省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中央和省财政畜牧业补助 资金规模、畜牧业发展目标、年度计划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 考评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 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

  第二章  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

  第五条  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包括强制免疫 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动物免疫标识购置补助、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检疫检测补助、动物疫情监测补助、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补助。

  第六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补助 范围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存储、注射(投 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 施强制免疫计划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省以上财政资 金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 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其中:饲养量因素占65%权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管、疫苗管理、无害化处理、行政村等因素占35%权重。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畜牧主 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统一采购,确 定入围企业的资格名单及产品价格。各市按照省采购结果自主选 择确定本地区供货企业,并根据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数量、 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及动物 防疫工作等需求,据实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各市要加强强制免疫 疫苗资金管理,严禁将疫苗采购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县。

  第七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 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所有者给予补偿,以及防疫监 督、疫情处理所发生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 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省财政资金根据省统计部门 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合理病死率、测算扑杀数量、扑杀畜种和补 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省在测算分配 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将上年度各地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情况作为资金分配依据。

  第八条  动物免疫标识购置补助是按照国家畜禽标识管理相 关规定,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购置猪、牛、羊等畜禽标识的补 助支出,实行省集中政府采购,由省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 根据各地畜禽存栏量等情况统一调配。

  第九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是根据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防控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测以及加强检疫检测能 力建设等工作需要,用于对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 省界间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追溯系统运行维护、 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动物疫情监测补助是根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需要, 用于开展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实行省集中政府采购,由省畜牧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储备、调拨、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补助主要用于畜产品质量安 全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瘦肉精”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 检测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助支出。省根据畜产品分布及养殖量" 上年度检测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省本级和各地检测项目与 检测任务并分配下达资金。

  第三章  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畜禽良种繁育补助

  第十二条  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包括养殖环节病死 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第十三条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用于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明确的“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80 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50 元/头,省财政承担 10 元/头,市县财政承担 20 元/头。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级畜牧主管部门统计的各地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生猪饲养量、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以及国家下 达我省的补助资金额度等因素测算分配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 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 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其中:省以 上财政承担56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4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 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 化处理的单位,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6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4元/头。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级畜牧主管部门统计的各地生猪出栏量、合理的病害率等因素测算分配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畜禽良种繁育补助包括畜禽良种保护、选育、测 定和扩繁推广等方面补助,主要支出内容包括荷包猪、辽宁黑猪、 辽育白牛、沿江牛、辽宁绒山羊、豁眼鹅、中华蜜蜂等地方畜禽 品种资源保护,辽育白牛选育与良种冻精推广,奶牛生产性能测 定,种畜生产性能测定,辽宁绒山羊选育与改良,辽西肉驴选育, 西蜂选育,蜂病普查与防治,种畜生产性能测定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牧技术推广补助

  第十六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牧技术推广补助包括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

  第十七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主要用于规模养殖场改 进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和输送 管网;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方面支出。严 禁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后续运营补助。

  第十八条  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主要 用于支持各地农业技术人员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以绩效考核 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等为分配依据,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下达。

  第五章  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补助

  第十九条  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补助主要用于辽西北草原沙 化治理设施维修管护所需的材料费和人工劳务费(2.5元/亩),以 及草原生态监测、毒害草综合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加强对畜牧业补助资金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报账制管理要求的资金要实行 县级报账制;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办理;涉及直接补贴的资金要公开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 括补贴对象名称、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补贴内容、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等),无异议后采取“一卡通”方式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对重点项目资金适时通过聘请 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规 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 进度。如发生重特大疫情,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需 要。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 凭合法有效材料向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畜牧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 拨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业务 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 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畜牧业补助资金,按照国务院、财 政部及省政府关于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畜牧业补助资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和 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 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牧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 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 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 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 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 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畜牧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负责解释。在执 行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和补助政策变化,省将及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畜牧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农〔2016〕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