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
(一)完善服务配套设施。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建设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坚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在2024年底前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021年底前,所有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至少布局1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至少布局1个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站。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或租赁房产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大力支持各地开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精准化关爱服务。提倡现有养老机构建立失能老年人家庭看护、照料、护理等技能培训机制。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重点建立起面向高龄、失能、重残居家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减轻家庭成员的陪伴照料负担。探索社会组织通过家属授权,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鼓励在重点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站点。开展居家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机构养老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应收尽收、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为困难群众中高龄、失能老年人及其他困难群众提供优先、低偿、无偿的托养服务。机构空余床位较多的,要积极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所得收益用于兜底保障对象养老质量提升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和运营方式改革,进一步激发养老机构活力,盘活存量养老床位。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养老机构服务模式。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扩大服务种类,合理延伸服务范围,鼓励机构“打开围墙”,探索设置“赶集式”老年用品市场,为机构内和社会公众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引导养老机构聚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以县级公办养老机构为依托,每年组织域内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一)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建设,以增强长期照护功能为基础,分类设置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板块”。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具备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并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合理整合闲置的政府和集体资产,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培训中心、招待所、校舍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改造建设。支持农村建设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开展清扫庭院、整理房间、浆洗衣物和代为采购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一)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媒体对养老扶持政策措施进行常态化宣传,在“12·4”普法日等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宣传。对妨碍养老服务行业领域招商引资等有失公平的相关规定要依法坚决予以清理和废除。支持养老服务连锁化、规范化、商标化发展。简化闲置国有资产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对开展低偿、无偿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政策性扶持和激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除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外,其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对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补贴政策。逐步落实不同经营性质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同等化政策,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负担。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补贴等方式降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成本和价格。境外资本在我市开展养老服务的,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铁岭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需要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升养老服务消费空间
(一)健全老年人津补贴制度。将老年人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制度进行有效整合,让补贴更加精准和规范。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制度。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常态化机制,对身体健康状况变化较大的老年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评估、及时调整补贴级别。探索将城乡特困人员、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失能、残疾老年人租赁和购置基本康复辅具纳入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相关保险与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进行整合,用于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铁岭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繁荣老年用品市场。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推动老年用品进机构、社区和家庭,在重阳节等重点时段开展“孝老敬老”购物活动,激发消费热情,引领老年用品消费潮流。探索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养老机构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无偿租赁服务。对涉及老年人健康医疗药品、康复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等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项目,给予科技立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铁岭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五)培育新型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落实框架协议,积极发展与沈阳、大连等城市紧密合作的旅居养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和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补贴等方式,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户外日浴一小时”,“近郊乡愁一日游”等服务,提升被动“宅”家老年人精神生活质量。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发展局、铁岭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
(一)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建立市、县、机构(社会组织)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到2021年底前,县级福利院要具备实训功能,并将消防安全培训列入集训内容,年度内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业务轮训不少于一次。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尊重弘扬养老护理员劳动价值和奉献精神的关爱活动。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动标准创建。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做好养老服务有关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医养康养结合。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探索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并落实问题清单和销号制度。对于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应实施达标改造工程;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中研究解决。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七、提升养老服务支撑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铁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市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资金、项目、政策、捐赠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工作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要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拓宽专业队伍来源,提高城乡养老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资金保障。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投入,重点向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倾斜。积极争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项目。市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定期探访、失能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