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低保动态清查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低保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关于印发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市民发【2020】26号);经昌图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低保动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低保动态清查工作,请各镇人民政府(农垦集团);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和县委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紧盯重点任务整治和群众反应的突出问题,坚决以问题为导向,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坚决惩治一切损害群众利益和腐败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本次低保动态清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镇(农垦集团)为单位,通过全面核查,对家庭条件好转已超过低保收入标准的实行动态调整,取消低保身份,对工作中发现的“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问题交纪检部门实施追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应退进退。
三、重点清查对象
1、已死亡、长期在外地居住、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的;户口迁出且不在本地居住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2、子女大学毕业一年后无故不参加工作及参加工作后条件好转的;
3、家庭成员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核算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
4、因种植、养殖、务工等原因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
5、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车辆、两套以上房产的;
6、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存款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的(706元/月X24个月=16944元),一人户按两人计算;因占地等获得补偿、赔偿且超出低保存款标准的;
7、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家庭投资经营企业且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超过家庭存款限额1.5倍的;
8、低保对象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按标准计算赡养费后,低保对象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存款、车辆、房产按购买价及存款额度3%计算赡养费);
9、低保户本人、配偶已经领取退休金核算刚性支出后依然超出低保标准的;
10、建档立卡兜底对象由各镇扶贫部门根据扶贫标准进行认定。稳定脱贫后应退出低保保障范围;
以上重点清查对象严禁出现一刀切现象,特殊情况要启用综合研判。根据2023年评定标准(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706元/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6420元/人)去除刚性支出进行核算认定,对于家庭生活条件好转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除死亡外)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于符合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各镇自查,时间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阶段:县里督查组验收,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2024年2月底前对各镇(农垦集团)清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纳入工作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镇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民政助理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程序,务求实效,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是各镇成立入户调查小组。调查组由镇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包村干部、村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必须逐户逐人清理核查,填写入户调查表,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是严肃纪律,接受监督。严格落实“谁调查,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清理核查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审核效果不明显的重点进行抽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昌图县民政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