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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力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昌图县下二台镇 时间:2024-11-07

辽宁省加力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支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基础上,充分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加快农业机械迭代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扩大报废补贴范围

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确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种报废机具基础上,增加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田园管理机、微型耕耘机、打(压)捆机、搂草机6种报废机具。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一)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二)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确定的报废补贴标准。

具体报废机具补贴标准详见附件,本补贴标准自《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机办〔20244号)印发之日起执行。对617日(含)至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已提交报废补贴申请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如涉及提高补贴标准的报废机具,各地可通知当事人重新提交申请,按新的补贴标准办理;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