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环境整治》已收悉。您的建议很好,对您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就您的建议中反映的情况做了调研,现就您的建议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是在农村新出现的生产模式,主要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较高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现阶段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村环境整治中主要包括几点:
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广泛宣传动员。农民群众意识淡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颇有威信,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导是政府,主体是农民。但新型经营主体却起了不可忽视的桥梁纽带作用,他们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发动农民群众对直接受益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同时利用新型经营主体的科技、人才优勢,大力宣传农村环保科普知识,加强环保法制教育,使环保教育成为培养造就新型农民的重要内容,切实増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
新型经营主体以身作则,建立垃圾处理点。一些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忘回馈人民,协助镇村建设垃圾清运点,并适当投入人力财力定期清理垃圾。养殖合作社可以对畜禽垃圾进行回收处理成农家肥,变废为宝,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増长,既解决了垃圾的危害又发展了生态循环农业。种植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可以对秸秆进行工业处理,减少了秸秆焚烧导致的有害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防止空气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新型经营主体自我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村委会带头领办包为的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发展经营的家庭农场,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生态经济推进的同时,改善了生态环境,更体现了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的要求,以特色为美,以生态为美,以和谐为美。新型经营主体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中起了引领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鲜明的示范功能、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能够在率先行动的同时,带动、支持广大普通农户。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环境整治中发挥示范带动能力,使其成为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头军。
昌图县经管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