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037号提案的答复
郎玉芳、李丹、王熹徵委员:
您三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设置企业承担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上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从2017年12月份起即已执行。实行的是“单基数”缴费政策,即企业统筹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总额为基数,不允许超过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
从2019年7月1日起,依据《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6%,职工本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基数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实行的是“双基数”缴费政策,所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上不封顶。
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缴费基数将作出调整,即企业统筹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缴基数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恢复“单基数”缴费政策。届时会实质性的降低企业负担,助推企业发展。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