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092号提案的答复
段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预防高层建筑火宅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厅字[2019]34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住建[2019]112号)的要求,7月1日起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全部移交给我局。我局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将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范围,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按照《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截至目前,工作组联合消防部门开展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检查行动情况40次,责令当场整改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13项,对发现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不到位、高层住宅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不正常等问题的单位和住宅区主动报告备案20起,对24个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进行施划,完成50个小区消防车通道上可移动障碍物清理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对管理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堆积杂物进行及时清理,禁止电动车违规充电,做好火灾防范、消防宣传工作。
三是下一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标本兼治,全力攻坚住宅小区消防整治“老大难”问题,全力打通“生命通道”。
(一)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各级住建部门将联合公安、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消防通道安全检查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依法实施处罚;对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结合检查情况,如发现对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住宅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问题严重且拖延不改的单位和住宅区,将提请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予以解决。
(二)加大宣传科普力度。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参观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传授疏散逃生知识和技能。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开展消防通道常识宣传;在住宅小区张贴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的提示或海报;针对住宅小区内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违法、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进行集中曝光。
(三)发动全民参与。积极宣传、鼓励群众采用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对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疏散通道、电动车违规充电、锁闭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着力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维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物业管理。推进物业企业进驻全市弃管小区,物业企业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维护、维修消防设施,清理通道堆积物,鼓励升级智能消防设备,对于小区乱停车、违规充电的现象,物业企业要及时制止,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