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104号提案的答复
丁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建楼盘质量监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开发商为初期工程设计与施工实际不吻合”问题。
依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4]第11号)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两种类别。
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一般性变更,不需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所以对于您提出的“开发商为初期工程设计与施工实际不吻合的问题”,在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要更加严格地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管,更加严格地要求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变更内容及程序严格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将别更后的设计文件作为技术档案存档。
从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角度在我们在每项工程开工建设前对建筑工程下发质量监督计划,针对“质量常见问题”及“监督要点”进行监督技术交底,做好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与服务。
二是关于“对于工期预计不足,急于交付,不想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住建各职责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严把验收质量关,未达到工程竣工条的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开具质量监督报告书、不予备案。
三是 关于“擅自缩小面积”问题。
经了解,“房屋面积”现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设计图纸现场实测建筑总面积和单户面积形成《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作为房屋面积的最后法律依据。
四是关于“资金不足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完成就交付使用”问题。
经查阅一般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约定出卖方交付期限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买受人使用、即为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 “综合验收”。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