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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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昌图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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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储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 预案名词解释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建立健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在处置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岭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火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

  1.4.2 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各镇(农垦集团)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贴近实战的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安全进行。

  1.4.3 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按照相关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调动周边扑火兵力,实施重兵扑救,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1.4.4 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充分发挥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应急力量的作用,科学配置扑火兵力,做到“打、清、守”的有序衔接,切实提高扑火效率。

  1.4.5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镇(农垦集团)主要领导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各镇(农垦集团)、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要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的扑火前线指挥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昌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分管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县森防指组成人员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县森防指办公室(常设临时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森防指办公室架构如因工作需要调整,需报县森防指总指挥批准,由县森防指印发通知。

  各镇(农垦集团)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县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县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涉及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项目建设资金,监督检查规划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受灾镇(农垦集团)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中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紧急生产和调运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受灾地区和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和昌图融媒体中心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应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及要求在资金上予以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昌图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县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做好风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组织扑火力量,全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县森防指办公室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及受灾区域周边建筑物的火灾扑救工作。

  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协助县林业和草原局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各镇(农垦集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3 扑火指挥

  2.3.1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各镇(农垦集团)立即上报县森防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高森林火险区以及其他危险地区的高危持续蔓延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跨县(市)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前,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前,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县森防指做好全面配合。

  2.3.2 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县森防指要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县森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

  2.3.3 扑火前指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办公地点要设立明显标志,并安排人员在附近交通路口负责引导。当同一个地区发生多起森林草原火灾,或者一个火场发展蔓延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2.3.4 扑火前指由县政府、人武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扑火前指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扑火前指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兼任。

  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县扑火前指下设扑火指挥组、综合材料组、力量调配组、火情侦察组、扑火专家组、通信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火案调查组、气象服务组、救护安置组、扑火督查组、交通指挥组。

  2.4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扑火指挥工作专家组,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工作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表

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火险一级为轻度危险,不作分级预警提示。

  3.1.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公室联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作方案,完善相关工作措施,保障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工作有序开展。县气象局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要在昌图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在遇有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气象局要及时向涉险区域的镇(农垦集团)、有关部门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严格管理野外火源。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检查,增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频次和密度,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做好扑火物资和各项扑火措施的准备工作,县森林扑火队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3.2.1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镇(农垦集团)要认真执行有火必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处置,第一时间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并随火灾扑救进展续报相关情况。

  3.2.2 如果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镇(农垦集团)要在初报之后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场天气情况、火场实地情况、预估过火面积,以及需要支援的扑火物资、人员、车辆等情况书面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县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调配力量予以增援。

  (1)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并有持续蔓延趋势的森林草原火灾;

  (6)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军事禁区、重大危险源等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县森防指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扑火力量。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的镇(农垦集团)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森林扑火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政府和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高危持续蔓延的较大或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由县政府和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在省森林草原防灭会指挥部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县森防指做好全面配合。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4.2.1 扑救火灾

  应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县政府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公安特警和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力量参与扑救。县森林防指要根据火情发展态势通知森林扑火队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工作,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支援火场。需要邻近镇(农垦集团)森林扑火队支援扑火的,由县森防指下达调度命令。参加扑火的各扑火队要在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观察火场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天气变化。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火场当地镇(农垦集团)要在居民点、人员密集区附近安排火情观察员,随时掌握火场动态,一旦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出动消防车在村屯周边进行布防。同时要制定紧急疏散方案,紧急发布人员疏散信息,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防发生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一旦有人员受伤,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县卫健局要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理

  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布防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要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2.7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政府、县森防指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各镇(农垦集团)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要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看守火场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经县森防指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对工作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县政府、县森防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1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两个县(市)区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保持与火场所在扑火前指通讯畅通,随时掌握火情信息和火场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2)及时通知火场周边森林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由县气象局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在高危火险区或高危火险期发生具有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同时发生2起以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3)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及时通知火场周边森林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并且火势有持续蔓延趋势;

  (2)发生在两市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3)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或其他重要设施、危险源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积极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火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有持续蔓延趋势的;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以及严重威胁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或其他重要设施、危险源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积极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森林草原面积、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镇(农垦集团)要及时对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总结。要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将火灾扑救工作总结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火中要以半专业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消防救援大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用镇(农垦集团)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镇(农垦集团)调动森林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镇(农垦集团)向县森防指提出请求,县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并下达森林扑火队调动命令。接到调动命令的森林扑火队要迅速携带扑火装备、机具赶赴火场进行增援,增援火场的森林扑火队到达火场后,要接受火场前指统一指挥。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镇(农垦集团)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作为第一扑火梯队,周边镇(农垦集团)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作为第二扑火梯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三扑火梯队。

  6.2 物资储备保障

  各镇(农垦集团)要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县森防指储备的扑火物资和装备用于各镇(农垦集团)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补充。

  6.3 资金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以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投入机制。

  6.4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林业和草原局要提供火灾现场地理位置平面图、立体图。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县森防指的森林防灭火专家要提供防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县森防指办公室要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防指应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视频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7.2预案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农垦集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