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61号
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30日占用昌图县老城镇胜利村耕地建房,占地面积3922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勘测笔录
2. 地籍证明表、规划证明截图、耕保证明截图
3. 现场施工照片
4. 村、镇政府证明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自行拆除非法占地3922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二 、对你单位非法占地39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78440元(柒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指定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支行,昌图县财政局非税专户,账户号码:100835274700010001。(注:必须在汇款单上附言:区划码:211224,执收单位编码:007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柏军 王飓
电 话:024-75272629
地 址:老城中心土地管理所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2016 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