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和方式的公告
昌图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随意性、情绪性执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核实、处理及回复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我局职权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作人员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工作人员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九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方式
电子邮箱:ctxxzzfz@163.com
传真号码:024-75836003
办公地址:昌图县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10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