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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

来源:昌图县公安局 时间:2023-09-05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1年修订版)

  辽公通﹝2021﹞50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此次修订增加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更好的引导社会公序良俗。此次修订中再次明确,对没有超出必要尺度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能予以处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违法行为,符合调解条件的要优先进行调解,要以化解矛盾,增进和谐为主,不能简单处罚了事。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要加强说理式执法,正面引导社会公序良俗,让执法更有温度。
二、要更严厉的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违法行为。围绕近年来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一些突出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打击,例如以碰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或诈骗的违法行为,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要更好的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此次修订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正面引导和普法宣传。对影响单位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也要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要加强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优先遵循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罚的过程中要加强证据的全面收集,尤其是对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形要进行全面调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省厅。《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版)(辽公通[2018]2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6月28日

  目  录

  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7)

  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71)

  三、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

  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72)

  四、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禁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细化标准 …………………………………………………(84)

  五、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 …………………………………(86)

  六、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10)

  七、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12)

  八、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43)

  九、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67)

  •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

  细化标准…………………………………………………(171)

  十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细化标准………………………………………(174)

  十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75)

  十三、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80)

  十四、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85)

  十五、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88)

  十六、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

  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93)

  十七、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10)

  十八、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裁量标准………………(212)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实际状况,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裁量标准的一般适用规则

  • 本细化标准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符合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法定情节,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适用。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原则上优先调解处理。要将行政处罚与批评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细则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制止不法侵害。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制止不法侵害。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认定要点和裁量标准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他人,不听劝阻的;

  (三)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采用故意穿戴孝服闹事、烧纸、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静坐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四)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造成交通拥堵的;

  (五)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多次占据单位工作场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七)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扰乱教育、科研、医疗单位等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九)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十)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二)在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撒材料、进行演讲、展示标语、打横幅,或者以点燃蜡烛、烧纸、静坐、默哀、下跪等方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持械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多次扰乱公共秩序;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标准】

  其它交通工具,是指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三)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5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二)以伤害人身、毁坏财物、损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致使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三)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

  (四)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

  (五)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秩序的;

  (六)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故意进行虚报、假报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l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四)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5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十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五、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l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违法行为经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携带弩、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三)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二、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三、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四、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五、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六、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标准】

  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机动车道上的井盖足以使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一、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三、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情节较轻”。

  三十五、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六、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七、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针对多人或多次实施的;

  (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公然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持械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八、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再次实施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九、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导致证人不如实提供证言;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向多人发送的;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一、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二、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三、猥亵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或当众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多次实施猥亵行为的;

  (四)造成被猥亵人轻微伤害或精神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十五、虐待  

  遗弃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裁量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处警告:

  1、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被侵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犯的。

  四十六、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七、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处五百元罚款:

  1、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四十八、盗窃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盗窃少量公私财物,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四)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六)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九、诈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四)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五)使用“碰瓷”的方式诈骗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哄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组织、煽动哄抢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一、抢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四)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五)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六)抢夺多人财物的;

  (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二、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使用“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三、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损毁多人财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四、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纠集、煽动他人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六、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四)组织、煽动他人实施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或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七、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九、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一、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三、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3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七、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八、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一、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三、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四、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消防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五、破坏、污损坟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破坏、污损多个坟墓或者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二)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以牟利为目的破坏、污损坟墓的;

  (四)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引起家族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六、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毁坏、丢弃多具尸骨、骨灰的;

  (二)以牟利为目毁坏的;

  (三)毁坏程度较重的;

  (四)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等行为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引起家族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七、违法停放尸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处违法停放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违法停放尸体,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八、卖淫  嫖娼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九、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信息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一、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八)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九)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十)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二、赌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

  个人赌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德州扑克”“填大坑”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的,不受赌资数额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德州扑克”“填大坑”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个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前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八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五、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标准】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八十六、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七、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八十八、吸毒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二)初次吸食除海洛因、可卡因、冰毒、氯胺酮、大麻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九、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部分  相关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多次(人、名),是指三次(人、名)以上。

  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四、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彩票开奖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六、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七、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八、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九、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十、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十一、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

  防范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损坏技防系统设施,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超过总数1/3的;

  3.实施擅自拆除、中断技防系统,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谋取私利的;

  4.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后果严重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不含本数,除注明外下同)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有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招用的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三次以上行政拘留或者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6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故意销毁、藏匿保安服务合同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7项第42条第2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达10日以上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八、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1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泄露商业秘密或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2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和43条第2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4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保安员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保安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5款第5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

  (二)保安员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保安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吊销保安员证的处罚:

  (一)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

  (二)多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

  (三)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7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禁毒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容留吸毒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61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一次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的;

  (五)容留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介绍买卖毒品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61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介绍一人次购卖毒品尚不构成毒品犯罪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两人次以上购卖毒品尚不够成毒品犯罪的;

  (二)介绍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孕妇购买毒品的;

  (三)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4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六、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2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七、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3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

  (一)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一次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二次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多次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九、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5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市场,经处罚后,再次发生因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6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

  (一)有以下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次的。

  (二)有以下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二次的。

  (三)有以下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多次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一、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8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41条第1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41条第2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十五、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82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数量较少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有下列行为的,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计数量较大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

  运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0条第1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未经许可、备案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未经许可、备案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未经许可、备案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未经许可、备案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未经许可、备案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未经许可、备案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0条第2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他人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三、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二)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四)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五)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六)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七)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八)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二)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四)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五)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六)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八)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四、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三)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四)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六)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七)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八)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三)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四)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六)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八)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备案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未经许可、备案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未经许可、备案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未经许可、备案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未经许可、备案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未经许可、备案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未经许可、备案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备案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未经许可、备案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未经许可、备案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未经许可、备案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未经许可、备案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未经许可、备案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未经许可、备案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未经许可、备案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六、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第2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七、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 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九、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3条第2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34条第1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十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分别按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十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2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四)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五)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下的;

  (六)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七)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八)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四)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五)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六)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七)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八)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十四、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

  (一)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一次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二次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多次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4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市场,经处罚后,再次发生因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六、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5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

  (一)有以下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次的。

  (二)有以下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二次的。

  (三)有以下行为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多次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七、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6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十八、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7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

  工作、生活的;

  (二)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二)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9条第2

  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二)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二)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三、设置恶意程序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0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二)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二)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四、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1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一)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五十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或为五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二)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且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证据灭失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2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一)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二)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二)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

  (四)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五)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六)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四)为违法网站、违法网络应用、违法犯罪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达到二个的;

  (五)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六)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七)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八)跨境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帮助对象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多途径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网络接入、网站、群组等支持,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千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万条以上不足三万条的;

  (四)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三万条以上不足五万条的;

  (四)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十条以上不足三十条的;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百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千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多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七)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注册账号数达到二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个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二百个以上不足五百个的;

  (三)发布有关信息二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的;

  (四)向二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个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关注人数等账号数累计五千个以上不足一万个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达到二个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注册账号数达到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个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三个以上不足五个的,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五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个的;

  (四)发布有关信息五十条以上不足一百条的;

  (五)向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二千个以上不足三千个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关注人数等账号数累计一万个以上不足三万个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七)跨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项至

  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8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一)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二百件(条)以上不足一千(条)的;

  (三)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千次以上不足二万次的;

  (四)致使向五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个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个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个以上不足一万个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不足两百个;

  (二)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一千个(条)以上不足的两千的;

  (三)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不足五万的;

  (四)致使向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二千个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一万个以上不足三万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十一、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9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二)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的;

  (四)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标准】

  初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个月以内停机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裁量标准】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两至三倍的罚款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未经许可初次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两年内因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两至三倍的罚款。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造成危害后果,或两年内因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2条第5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二)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二、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标准】

  初次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

  初次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的,责令停业整顿10日以上30日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网吧利用“公卡”、双系统、破解软件或其它方法,故意规避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监督检查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上网人员持他人身份证上网,网吧从业人员未认真核对;“公卡”是指网吧向上网人员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上网;双系统是指网吧使用两套以上系统,逃避安全监管。

  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标准】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且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0日以上30日以下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网吧使用破解软件影响安全管理系统运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60日以上。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三)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四)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裁量标准】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三、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裁量标准】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备案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备案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病毒防治

  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6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

  单位和个人初次违反规定,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7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按规定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未按规定开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

  【法律依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未按规定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

  【法律依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一)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二)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三、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十九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六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一)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二)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四、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一)接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二)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五、非法侵入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

  非法控制信息系统

  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

  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三)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四)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

  入境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2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一万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

  四、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裁量基准】

  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五、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2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条第1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七、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条第2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因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八、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九、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2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十、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2.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3.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由于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非法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1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非法就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骗取护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

  【裁量标准】

  1、骗取护照未遂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骗取护照既遂,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裁量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一本,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一本,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两本以上,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两本以上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裁量标准

  一、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低于30mg/100ml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每增加10mg/100ml,拘留期限增加一日。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拘留:

  (一)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三)超员、超限超载的;

  (四)驾驶校车的;

  (五)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校车、营运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增加一项,拘留期限增加二日,最高不超过十五日: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

  (三)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

  (四)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其他严重情形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2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校车、营运机动车以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增加一项,拘留期限增加二日,最高不超过十日: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

  (三)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

  (四)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其他严重情形的。

  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除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可比照本条第二至第四款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日拘留:

  (一)一年内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处罚的;

  (二)驾驶校车、营运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六)超速、超员或者超载的;

  (七)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八)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逃避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其他严重情形的。

  五、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仅造成财产损失、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予拘留。

  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或者有冒名顶替、隐匿在围观群众中不表明身份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

  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仅造成财产损失、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予拘留。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除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营运车、校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营运车、校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未造成后果的,不予拘留。

  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处七日以下拘留。

  造成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主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不予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七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8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积极赔偿的,不予拘留。

  仅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处十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