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文化市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文化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的法制科室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
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四)
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五)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
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免除或加重处罚的;
(七)
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
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
(九)
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
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拟作出查封决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的价值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
(三)
拟作出扣押决定,扣押财务价值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
(四)
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有关科室队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后,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将有关材料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部门内其他业务科室意见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对是否属于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科室队会同法制科室协商确定。
第九条
法制科室对拟作出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
主题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
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是否得到了保障;
(五)
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科室对拟作出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
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
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五)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科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科室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
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
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
对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七)
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法制科室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队收到法制科室的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协商,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
行政处罚案件经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