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3-08-23
昌图县文旅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填报单位: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
项目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办理 |
收费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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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
地方 |
部委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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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自然人、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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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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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般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15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法人 |
15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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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自然人、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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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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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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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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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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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
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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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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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人 |
20日 |
无 |
受昌图县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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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法人 |
30日 |
无 |
受昌图县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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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法人 |
30日 |
无 |
受昌图县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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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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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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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法人 |
6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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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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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自然人、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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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影放映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法人 |
30日 |
无 |
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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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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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人、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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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事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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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法人 |
20日 |
无 |
受昌图县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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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外营业性艺术品展览审批活动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法人 |
15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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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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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 |
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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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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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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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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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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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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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企业法人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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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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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事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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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第八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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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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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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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
30日 |
无 |
受昌图县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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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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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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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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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行政确认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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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馆藏珍贵文物等级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2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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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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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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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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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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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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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违反《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办发(1995)64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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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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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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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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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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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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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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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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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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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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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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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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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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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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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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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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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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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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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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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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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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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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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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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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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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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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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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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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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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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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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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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 |
行政强制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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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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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52号令,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文市发[2012]39号) 第八条 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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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文物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生效)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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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艺术品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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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艺术考级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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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昌图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公布;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2016年12月12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