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妥善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国土资规【2017】7号,处理历史疑难问题“(四)对已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发生转让等并由买卖双方按规定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实有关情况,查询原登记资料。经查,原转移登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相关权利人补缴税费,申请双方提交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后,予以登记。如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证作废,再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我单位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提供人“原土地使用证”、不配合变更过户宗地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作废。详见附件(声明作废土地使用证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