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原昌图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昌自然资请〔2021〕第137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因规划需要收回其部分土地重新规划土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无偿收回原昌图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名下1693平方米(昌政城地字〔1998〕9号)土地中北侧的4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昌图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