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1〕2号)文件
一、补贴范围:
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以下人员:
1、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退役军人(退役5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原干部);
3、返乡农民工;
4、脱贫劳动力;
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规定及时整)
二、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年,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0元/年,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时间租赁期限相应享受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第二年领取补贴时需重新申报材料。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昌图县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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