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由541元提高到594元,平均提高9.8%。其中,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560元提高到594元,提高6.1%;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94元,提高12.1%。[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含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由4350元提高到4838元,平均提高11.2%。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4500元提高到4838元,提高7.5%;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4380元提高到4838元,提高10.5%;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4260元提高到4838元,提高13.6%。[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低保标准1.2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各县(市)区低保标准1.3倍执行。因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原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高于调整后低保标准1.3倍,此次暂不调整,继续执行每人每年7054元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728元提高到773元,提高6.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689元提高到773元,提高12.2%。全市平均提高9.9%。[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5850元提高到6290元,提高7.5%;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5694元提高到6290元,提高10.5%;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5538元提高到6290元,提高13.6%。全市平均提高11.2%。[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以上,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比例不低于低保提高的比例。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78元提高到1598元,提高16%;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880 元提高到1160 元, 提高31.8%。[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6元提高到542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3元提高到507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9元提高到470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434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滚存结余资金中支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当地财政解决,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所需资金从省拨困难群众资金中支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和资金来源不变,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地区要按照省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铁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9年6月至9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