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禁止在河道主河槽内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守牢防洪安全底线,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解决河道内阻水片林、高秆作物、围堤、大棚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辽宁省总河长令(第7号)》《辽宁省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年)》《铁岭市总河长令(第8号)》《昌图县总河长令(第5号)》要求,现就在河道主河槽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河道主槽实施禁种,从严管控违规种植行为,对现有耕地予以逐步退出,对妨碍行洪的林木、围堤等及时进行清理,对阻水道路、桥梁等加快进行改造。
二、对河道滩区实施限种,禁止种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秆作物和林木。采取片林间伐、调整种植结构、清除大棚等措施,确保满足河道行洪需求。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和阻碍行洪的片林,禁止围垦河道。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六、镇、村两级河长要切实履行河长职责,加强河道巡查,做好种植妨碍河道行洪高秆作物管控工作,发现在河道主河槽内有围垦种植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七、自通告之日起,各相关镇(农垦集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细致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妨碍河道行洪分区示意图.pdf
昌图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