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我 县制定了《昌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将组织开展 2022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符合《昌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附件1)规定的 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申报程序,由家庭农场自主申请,镇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汇总上报,县级将组织专家组进行 综合评审,评选出2022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 申报材料
1.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形成正
式文件,并要求主管镇长签字。
2.每个家庭农场上报1份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文本材料,并上 报电子版。
3.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电 子邮箱:ctjgjqiu@163. com0
三、 时间安排
5月27日前,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 报材料报送至县农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
四、 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 负责,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工作,将真正符合条件、 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通过评选示范家庭农场, 鼓励家庭农场建立规范的生产及收支记录,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 理水平,促进其在产业振兴中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落实责任。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 把关,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昌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材料,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确保申报 材料完整;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保 证提供材料内容与实际相符,真实准确。
3.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 报、不限数量原则。
联系人:徐明慧
联系电话:024-75864385
1.
《昌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2.2022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
附件1:
昌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认定,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农村经济指导服务 中心组织开展,县农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第五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 农场主为昌图县农村户籍,并且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家 庭承包经营权证的居民;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或2名以上从 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二) 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平原地区土地经 营规模为100-500亩,山区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
从事蔬菜、水果及其它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20- 200亩,山区水果经营面积应该达到30亩以上。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10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副 产业按从事畜牧业养殖的标准减半。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 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200头或年出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 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 年出栏30000只以上;羊存栏80只或年出栏200只以上;驴存 栏30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6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 塘养殖面积达到80亩以上,冷水流水养殖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稻渔综合种类的养殖 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三) 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 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 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 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五) 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 要求。
(六) 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 入品的釆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 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 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 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八) 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 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九) 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
下,填制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负责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并推荐上报。 ’
(二) 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 在家庭农场所在地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 内容、举报电话等。
(三) 县农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 家庭农场认定证明复印件;
(三) 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四)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 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 展规划等);
(五) 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承包合 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 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六) 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 近2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釆购和使用情 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 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
(九) 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认定管理:
(一)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对申报情况的真 实性负责、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 整性负责。
(二) 县农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各镇推荐的示范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
(三) 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 标准。对经营规模、生产情况等出现异常的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报告。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
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家庭农场经 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营规模达不到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议取消资格的。
第九条 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在评选省级、市级 示范家庭农场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农业农 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2022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
镇: 填表日期:年 月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登记日期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家庭农场主 |
经营规模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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