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按照《铁岭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昌图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采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粮油产量和质量。
(二)鼓励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的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支持财政贴息。采取“先贷款、后还款、经审核、再贴息”,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种粮油效益,示范和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
二、实施条件
(一)从事粮油生产经营。粮油作物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管理比较规范。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对于支出记录、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比较完整的家庭农场,以及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财务比较规范的合作社,也可以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
(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以上。
(四)发挥政策担保作用。为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三、实施要求
(一)贴息期限。贴息贷款是指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按照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3.7%给予贴息。
(三)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以及“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谷类、豆及薯类批发”等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
(四)贴息程序。新型经济主体提出贴息申请、填写《昌图县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各镇对申请贴息的新型经济主体进行汇总填写《2022粮食生产类经营主体贷款需求统计表》,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营主体贷款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并按规定对贷款主体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符合贴息政策的主体名单报县财政部门。
四、实施措施
(一)明确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及农垦集团要加强宣传,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申请贷款备案,审核借款人资格等。贴息政策实行先到先得、额满截止。
(三)公开贴息政策。各镇及农垦集团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附件1:粮食生产类经营主体贷款需求统计表
附件2:昌图县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粮食生产类经营主体贷款需求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序号 |
主体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种植作物 |
种植规模(亩) |
贷款金额(元) |
贷款用途 |
贷款发放日期 |
还款 日期 |
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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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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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贴息贷款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
附件2:
昌图县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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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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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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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规模 |
(亩) |
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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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万元) |
贷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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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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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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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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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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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本人承诺提交的申请信息以及其他贴息所需材料均真实可靠,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