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 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辽宁省省级农民专 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铁岭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 社评选办法》,我县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 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昌图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评选办法》(附件1)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汇总上报,县级 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2022年度县级示范社。
2.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2022级示 范社评选工作,将继续向开展生产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绿 色生态生产、带动贫困人口致富等方向发展的合作社倾斜。
二、 申报材料
1.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将推荐的申报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范社形成正式文件,并由主管镇长签字。
2.每个合作社上报1份示范社申报文本材料,并上报电子版。
3.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 送电子邮箱:ctjgjqiu @163. como
三、 支持政策
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的,支持其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 “两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同时将有机会获得省级、市级示 范社推荐资格,得到省级相应政策支持。
四、 时间安排
5月27日前,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完成县级示范社上报 工作。
五、 工作要求
1、 精心组织。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 负责,组织开展县级示范社评审工作,将真正符合条件、示范带 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推荐上来。通过评选示范社,调动合作社 规范内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在产业振兴中的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
2.落实责任。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 把关,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 选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材料,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确保申
报材料完整;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 保证提供材料内容与实际相符,真实准确。
3.县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 限数量原则。
联系人:徐明慧
联系电话:024-75864385
附件:1.《昌图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2. 2022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附件1:
昌图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 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省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社评选办 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 社”)是指达到本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
第三条:县级示范社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 量原则,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获得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必须符合以 下要求:
(一)登记设立
1、 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
2、 合作社的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
1 >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20 A;畜牧养 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
2、 土地股份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25户以上,或者经营面 积达到300亩以上。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3个农民专业合作 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4、成员出资金额10万以上,其中货币出资比例60%以上, 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占出资总额比例50%以上,单个成员或成员 联合出资总额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比20%o
(三) 规章制度
1、 制订适用本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建立 健全相适应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并对所设定的成员会议制度、 理事会议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进行公示。每年至少召开合作社成 员会议或代表大会1次,召开理事会会议2次,召开监事会会议 2次。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 权总票数20%。
2、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 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四) 经营服务
1、设定规范的生产经营制度,明确合作社统一的产前、产 中、产后服务内容,制作成员技术操作手册。每年对社员至少 培训1次。
2、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生产、服务 性固定资产金额5万以上,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养殖类畜 牧、水产小区面积10亩以上。
(五)财务管理
1、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 计制度》设置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等账目, 年末进行盈余分配。财务人员要求专职或兼职,负责填报各类财 务报表,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按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 成员账户健全,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 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 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 合作社年经营收入总额达到50万元,本年盈余至少10 万元,带动农户数量50户以上。
第五条:拟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镇级经营管 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复
印件);
4.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戶(复印件);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 表(复印件);
6.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 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 相符。
第六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将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申报信息及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主营业 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 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
第七条:县农村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组 织县里农村经济、农业技术专家组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评审专家组随机抽查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核实。 如果认为存在造假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 行申辩;视申辩情况再行处理。
第八条:县级示范社评选后由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为县级 示范社。
第九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 真实性负责,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 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1年的,由 县农业农村局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 -
第十一条: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评选、公示、上报 工作。
附件2:
2022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登记日期 |
成员数量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理事长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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