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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政策解读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3-12

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政策解读

1.什么是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什么是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分层分级是指包保干部按市、县、乡、村分为四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2017)》和本地实际,划分为A、B、C、D级。

精准防控是指市、县、乡、村四层包保干部一一对应A、B、C、D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包保对应关系,各级包保干部照单履职、挂图作战,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

末端发力是指包保干部同本级党委或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村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明确包保主体,履职尽责,完成任务。省、市、县、乡建立督查组,对各地包保干部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的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完成任务进行督查。

终端见效是指“两个责任”得到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健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

3.包保干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包保干部对照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对包保主体开展督导。

督导频次: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春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督导频次。

督导事项:对照任务清单内容开展督导。发现问题的,督促包保主体及时纠正,并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督导结果: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督促现场整改;

3)发现问题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4.哪些企业应当配置食品安全总监?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5、什么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食品安全员根据风险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实行零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风险排查,消除隐患,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进行调度,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制度和机制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7.企业自查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8.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需承担什么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对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情形有哪些?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