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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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19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1-13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昌图县美丽佳人化妆品商店(经营者:王**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4MA0UYBY81P;

经营者:**

址:**************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2月13日,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古榆树镇街内检查时发现:昌图县美丽佳人化妆品商店(经营者:王**)销售区域摆放的(1)高柏诗眉妆大师眉笔6盒批号:GP171201A;有效期:20/12/01;(2)高柏诗原创彩妆,原色八彩眼影2盒批号:GP190925A;有效期:2022/09/25;(3)高柏诗西域幻境九色眼影盘1盒,批号:GP190727A;有效期:2022/07/26;被查获时以上化妆品均已过期,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及询问笔录。对其经营的过期化妆品依法进行当场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强制【2022】380号)及财务清单。

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于2008年3月26日开业,没有被处罚过。当事人于2019年2月22日在珠海市嘉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购进高柏诗眉妆大师眉笔25元/盒×6,销售价每盒30元;高柏诗原色彩妆八色眼影18元/盒×6,销售价21元/盒;高柏诗九色眼影/18元×6,销售价21元/盒。进价合计是366元。被查获时店内剩有高柏诗大师眉笔6盒;高柏诗原色彩妆八色眼影2盒;高柏诗九色眼影1盒 ,货值是243元。经调查得知:当事人的过期化妆品是亲属委托代买剩下的货,过期后没有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供货方销售发货单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调查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 ,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2.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复印件3张,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经销过期化妆品实行扣押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违法过程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有效合法。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负责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6.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张、销售发货单一张、检验报告3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的事实及进货数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第 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属于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发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态度较好,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过期后没有销售,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结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层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铁西)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