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339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4MA0X5E4406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3 年 11 月 1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 当事人 ***************(经营者李**)经营的化妆品“美丽时光 ” 水漾净透弹嫩乳液共 1 瓶,其化妆品外包装标签上部分印字 脱落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有关 规定。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 过责令改正,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予以立案,
并指派刘伟、刘威负责承办。
经查明,****************(经营者李**于 2022 年 9 月 3 日以 138 元/瓶的价格购进“美丽时光 ”水漾净透弹嫩
乳液共 12 瓶, 当事人销售其外包装标签上的“美丽时光 ”
中的“ 时 ”脱落的化妆品, 截止 2023 年 11 月 1 日我局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以 148 元/盒的价格销售化妆品“美 丽时光 ”水漾净透弹嫩乳液共 1 瓶,货值金额为 148 元,
违法所得 148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 明当事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 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事实;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 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5.现场照片 3 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现场情况。 6.进货相关凭证复印件 1 张,证明当事人商品的进货来源 。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 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标
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行为限期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 [2023] 26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申诉、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当事人违反了《化 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 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
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的规定,属于生
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 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除第七条至第十 条规定的不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他 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 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 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30%以下予以处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30%至 70%以下予以处罚;适用从 重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70%至 100%予以处罚。” 的规定,适用本罚则一般裁量阶次,即 600 元以上至 1400
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的处理意见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 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148 元;
2、罚款 1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没款缴至昌图县财政局非税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账号:100835274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 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或者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