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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343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11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343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经营者: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者:尹**)涉嫌擅自改变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金*、**为办案人员调查处理此案,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与询问的方式,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尹**

2023年10月五日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化妆品 共3盒,当事人擅自将其外包装标签上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标识名称“大宝”SOD 蜜”快速吸收,“水润保湿”改成“天宝”牌SOD 蜜快速吸收“水润保湿”,截止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以3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化妆品“天宝SOD蜜”共2盒,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7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具体事实;

5、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标识的现场情况

6: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证明进货来源合法。

本局于2023年11 3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3] 27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持期或者生产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行为。处罚依据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五条:“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予以处罚,”的规定,适用本罚则从轻阶次,即15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持期或者生产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行为。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 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合计1070元, 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 12   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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