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调查经过: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张*、王**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经营者:崔*)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我局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给予扣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张*、王**负责承办。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1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商品名为“美妍世家 水活按摩膏”,净含量:2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38,产品执行标准“QB/T 1857,生产公司:广州碧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岗埔工业区五路1号之一B栋1至3层,产地:广州广东,生产批号与限期使用日期:DBMYSJDG3101,20230730,共9盒;商品名为“美妍世家 橄榄清洁乳”,净含量:2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38,产品执行标准“GB/T 29680(Ⅱ型),生产公司:广州碧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岗埔工业区五路1号之一B栋1至3层,产地:广州广东,生产批号与限期使用日期:DBMYSJDI0902,20230908,共4盒。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化妆品使用期限。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美妍世家 水活按摩膏”的产品购进12盒,产品进货价格均为60元/盒,现存9盒,有效期内销售3盒,销售价格66元/盒;“美妍世家 橄榄清洁乳”的产品购进6盒,产品进货价格均为60元/盒,现存4盒,有效期内销售1盒,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1盒,销售价格66元/盒,案值金额924元,违法所得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3年11月2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023年11月2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及其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4、2023年11月21日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5、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扣押的化妆品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6、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7、2023年11月2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8、2023年12月15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19日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9、2023年12月15日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延长扣押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10、涉案商品图片打印件四张,证明现场检查涉案的化妆品;
11、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1份、销货清单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涉案商品数量、供货方情况、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者:崔*)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截至案件调查结束,当事人并未收到任何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受疫情影响2022年几次停业,且时间较长,经营状况不好。且当事人之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
鉴于上述事实,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情形适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Ln-hzpcf-002减轻阶次,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名为“美妍世家 水活按摩膏”的产品,共9盒;商品名为“美妍世家 橄榄清洁乳”的产品,共4盒。
2.没收违法所得66元。
3.处0.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