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006 号
当事人: 昌图县红丽美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庞**
身份证号码:***************************
2023 年 11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红 丽美妆行(经营者:庞**)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2023 年 11 月 20 日曾对当事人的该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限期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违 反了《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 局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予以立案,并指派耿丙强、刘铁英负责承办。 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 式及手段。
经查明, 昌图县红丽美妆行(经营者:庞**)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以 9 元/盒的价格购进“百雀羚 SOD 蜜,共 6 盒, 售价 20 元/ 盒,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共 1 盒, 其化妆品外包装标签上部分印字脱落的情况。2023 年 11 月 20 日曾 对当事人的该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情况属实。涉案商品“百雀羚 SOD 蜜 ”进价 9 元/盒,售价 20 元/盒,共 1 盒,涉案金额共 20 元,涉案商品尚未 被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
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
具体事实;
5.现场照片 1 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
现场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 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标签部
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行为限期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 [2024] 00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一)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 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的规定,属于经营 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导的的行为。
(二)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 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除第七条至 第十条规定的不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他应当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 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 额的 30%以下予以处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30%至 70%以下予以处罚;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
的 70%至 100%予以处罚。 ”的规定,适用本罚则一般裁量阶次,即
600 元以上至 1400 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三),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罚款 1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 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 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