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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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84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1-27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84号

事人***************

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化妆品量化分级专项检查,发现***************涉嫌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调查经过:2024 年 11 月 13 日,执法人员张*、王**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经营者:李*)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我局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给予扣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 2024 年 11月13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张*、王**负责承办。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3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扣押4瓶产品标签标示:“恒大发无忧美奈子·头发毛囊净化乳”,净含量:300ml,执行标准:GB/T2967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293,生产商: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1-3楼,产地:广东省广州市,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200811005,2023/08/10。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化妆品使用期限。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恒大发无忧美奈子·头发毛囊净化乳”共购入5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之前没有索要产品相关资质,产品进货价格均为5元/瓶,是供货商送给当事人的,现存4瓶,其中1瓶是当事人自己用了,案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4年11月1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024年11月1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及其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4、2024年11月13日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5、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扣押的化妆品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6、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7、2024年11月14日询问笔录一份,涉案物品照片两张,证明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事实;

8、产品的备案信息一份,证明涉案商品为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4】2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者:李*)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虽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该涉案产品为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合并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情形适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Ln-hzpcf-002减轻阶次,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Ln-hzpcf-005减轻阶次,即:“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名为“恒大发无忧美奈子·头发毛囊净化乳”4瓶。
  2. 对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行政处罚:处0.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3.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