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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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66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1-27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66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化妆品 日用百货 洗涤用品 文化用品 日用杂品 服装 鞋帽 玩具 饰品 床上用品 零售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李*对******************(经营者:**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的1盒“李博士”抗皱亮颜精华霜包装盒上的化妆品标签磨损,标签存在瑕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李*对******************(经营者:**进行复检时发现该“李博士”抗皱亮颜精华霜标签瑕疵商品仍在货架上摆放。为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与询问的方式。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10月5日,以18/盒的价格购进化妆品“李博士抗皱亮颜精华霜”共1。当事人购买时查验了该化妆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了购货单据。化妆品包装盒上的成分表有磨损痕迹,标签存在瑕疵。现场检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经营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具体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

6、供货商营业执照影印件及当事人购货单据照片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化妆品来源

7、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化妆品照片2张,证明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状态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我局于2024111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字[2024]2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上违法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一款“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经营者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尚未使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就同一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的情节适用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十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即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又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行为适用本罚则一般行政处罚阶次,即“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因素、一般阶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上缴国库

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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