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85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立新、王晓亮对**********(经营者:陈**)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的1盒“奥丽斯牌靓颜抗皱澎澎精华液”包装盒上的化妆品标签磨损,标签部分印字脱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立新、王晓亮对**********(经营者:陈**)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盒“奥丽斯牌靓颜抗皱澎澎精华液”标签部分印字脱落商品仍在货架上摆放。为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与询问的方式。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8月25日从沈阳市大东区千鑫化妆品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每盒15.8元的价格购进5盒“奥丽斯牌靓颜抗皱澎澎精华液”,总购价79元。该化妆品制造商为可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60,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19127,净含量120ml,合格,生产批号为KC01042C,限期使用日期为20270105。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该化妆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了购货单据。化妆品包装盒上的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现场检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经营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具体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
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购货单据照片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化妆品来源;
7、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化妆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字[2024]2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但当事人被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仍逾期未整改,该行为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十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经办案人综合考量,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一般阶次处罚,即“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应考虑的因素,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处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一份 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