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303号
当事人:**********(经营者: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经营者:许**
经营场所:********************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昌图县古榆树镇的**********(经营者:许**)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化妆品货架上摆放的二瓶飘柔日常护理双效去屑清爽型洗发露(兰花香型 ,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净含量:170g),标签处有明显磨损,且正在销售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4〕1800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昌图县美鑫食杂商店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其经营标签印字脱落的飘柔日常护理双效去屑清爽型洗发露仍在货架上摆放销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指派王**、孙**为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及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化妆品货架摆放的二瓶飘柔日常护理双效去屑清爽型洗发露(兰花香型 ,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净含量:170g),因当事人摆放时操作不当导致化妆品标签使用方法处磨损。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期间该款洗发露未销售,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4〕180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24年10月16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的事实。
2、2024年10月23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二张,证明2024年10月23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的事实。
3、2024年10月2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及进货渠道。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4〕3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情形;又鉴于当事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一项“(十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情形,综合考虑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结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铁西)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