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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309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1-27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309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10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者:*)经营标签部分印字脱落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1014予以立案,并指派*、于**负责承办。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410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非氏小铺芦荟滋润保湿乳”生产企业:汕头市家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12,净含量:130mL,共购进5瓶,售出3瓶,剩下2瓶在销售货架上待售,其中一瓶的标签成分处部分印字脱落,进货价格10.8/销售价格16元/瓶,涉案商品货值16。我局2024925日曾对该店经营标签部分印字脱落化妆品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5.现场照片3 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现场情况6.进货相关凭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商品的进货来源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 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化妆品行为限期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41120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4]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的规定,属于经营的化妆品标签部分印字脱落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但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逾期未整改,当事人该行为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十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既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又适用从重行政处罚,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经办案人综合考量,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一般阶次处罚,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至14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的处理意见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