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3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字号名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郭**,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者:郭**)涂改化妆品标识(大宝SOD蜜改为家宝SOD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并指派金*、张*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者: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经查发现涂改过得化妆品:家宝SOD蜜一瓶。
由于当事人没有售货台账,只能从当事人于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明在2024年10月9日在聚宝隆化妆品大世界以20元/瓶进了6瓶,涂改了1瓶,涂改后没有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涂改化妆品标识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违法行为的事实。
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有效合法手续。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负责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6.供货方资质材料一份,证明涉案的化妆品的合法来源。
7.进货发票一份,证明化妆品的进货数量和金额。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4】3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涂改化妆品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构成了涂改化妆品标识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即“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结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铁西)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 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