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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147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7-31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147 号
事人:昌图县源之味烧烤店(经营者: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1224MA0Y18KF5E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3 年 6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
图县源之味烧烤店(经营者:迟**)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下达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其行为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
查清事实,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刘伟、
刘威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
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明,当事人昌图县源之味烧烤店(经营者:迟**)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共 3 人,1 人未取得健康
证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其初 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在调查过程
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
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 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事实、没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限期改正的事实;
8、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责令改正通
知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本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
字[2023]第 8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申诉、申辩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安排未
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
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规定,当事人的
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
用规则》第十八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
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三)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
较小; ”的规定,符合从轻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即符合《《辽
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50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综上,当事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我
局决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51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中。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