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40号
当事人:昌图县**拉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4MA7JK3****,
法定代表人:赵**,身份证号码:412724********2117,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街*组***栋*号;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CY1211224001****,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拉面馆(经营者:赵**)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予以立案,并指派于范、于英春为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拉面馆(经营者:赵**)从事加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共有3名,其中2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从事加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曾对该拉面馆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加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事项合法有效;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4.2023年7月10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曾对该拉面馆进行过监督检查;5.2023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6.2023年8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事实。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过责令改正。
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1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规定,属于食品小餐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本罚则一般阶次的适用条件,即“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未满2个月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