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 市监处罚〔2023〕256号
当事人:昌图县双庙子镇云峰利民大卖场(经营者: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1224MA0UKW3E4K
住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双庙子镇北街一组44栋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谷** 身份证件号码:211224************
联系电话:138****7187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双庙子镇云峰利民大卖场(经营者:谷**)货架上摆放的 “立杰老式芝麻包”生产商:沈阳市立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26日,净含量350克,共两袋,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当场下达了昌市监责改【2023】17012号《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立杰老式芝麻包”生产商:沈阳市立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26日,净含量350克,共两袋,货值15元,仍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予以立案,并指派董立国、曾宪光负责承办此案。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检查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违法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杂店经营手续有效合法。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负责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5、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照法定要求下达了整改通知当事人未进行整改的事实。
6、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购进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昌市监罚告【2023】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本罚则从轻阶次的适用条件,即“产品未实际销售的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的情形,裁量标准为: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 万-1.85 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因素、从轻阶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 51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