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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 2023 〕286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3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 2023 286

当事人:昌图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MA********

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2112241981********

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31020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负责人批准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玉米面条(挂面)予以扣押,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成品库中存放的玉米面条(挂面)[包装箱上标注配料:玉米面、水,生产日期:见喷码2023年11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4袋×250g,执行标准:Q/CYF 0002S,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11********,产地:辽宁·铁岭,制造商:昌图县****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组,运营商:长春市****有限公司,运营商地址:长春市**区**镇**村,联系电话:189********,售后电话:133********]10箱,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0箱,销售定价为25.00元/箱,货值金额为250.00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合伙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玉米面条(挂面)10箱及生产投料记录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原辅材料出入库台账复印件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3〕22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申辩及听证要求。

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面条数量较少且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合伙人兼经理**摔伤后手术,至今未治愈,儿子又摔伤需要治疗。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玉米面条(挂面)10箱(24袋×250g×10箱2、处以80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玉米面条(挂面)10箱(24袋×250g×10箱2、处以8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